本標準適用于不銹耐酸鋼(gang)鑄件(以下簡稱鑄件)。凡在本標準中未規定者,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。
一、鑄件牌號(hao)及技(ji)術要求
1.1鑄件(jian)的(de)牌(pai)號及其化學(xue)成分應(ying)符合表1的(de)規定。
1.2 鑄件(jian)(jian)需進行熱處理,如(ru)訂貨(huo)技(ji)術條件(jian)(jian)中無規(gui)定,其規(gui)范應(ying)符(fu)合表2的規(gui)定。
1.3 鑄件(jian)的(de)機械性能(neng)一(yi)般不作為驗(yan)收(shou)項目(mu)。如(ru)有要求,可在訂貨技術條件(jian)中參照表2的(de)要求規(gui)定(ding)。
1.4 要求(qiu)做(zuo)晶(jing)間腐(fu)蝕傾向(xiang)試驗的鑄件,可在訂(ding)貨技(ji)術條件中規定(ding)(ding)。各牌號晶(jing)間腐(fu)蝕傾向(xiang)的試驗方(fang)法按表(biao)3的規定(ding)(ding)選擇。
1.5 鑄件應清理(li)干凈,包括(kuo)除去冒口、澆口、飛邊(bian)、毛(mao)刺(ci)、附砂以及冷鐵等(deng)。如用火焰或電弧切割等(deng)熱加工方法清理(li),則應在熱處理(li)前進行。
1.6 鑄件的尺寸公差應(ying)符合圖紙(zhi)的規(gui)定(ding)。未(wei)規(gui)定(ding)者(zhe),則由制造廠確定(ding)。
1.7 鑄(zhu)件的缺陷允許(xu)焊補(bu)、修復。不(bu)影響鑄(zhu)件使用要求和外(wai)觀(guan)以(yi)及機加工可去掉的缺陷,如雙方同意,允許(xu)存在。
1.8 鑄件(jian)缺(que)陷焊補應符合下列(lie)規定(ding):
(1)焊補應在熱處理前進(jin)行。熱處理后焊補的鑄件是否需要再熱處理,由雙(shuang)方(fang)協商確(que)定(ding)。
(2)焊補之前,應把(ba)尚需(xu)焊補的缺陷(xian)全(quan)部清除干凈,最后需(xu)經鏟鑿、打磨或其它(ta)機(ji)加工方(fang)法露出密實金屬(shu)表(biao)面。
(3)焊補用的(de)焊條和工(gong)藝(yi)應按圖紙規定,否則(ze)由制造(zao)廠確定。
1.9 鑄件具有下列缺陷之一(yi)者,不允許焊補:
(1)有(you)蜂窩(wo)狀(zhuang)氣(qi)孔者。
(2)成品試壓滲漏且焊(han)補后無(wu)法保(bao)證(zheng)質量者(zhe)。
(3)圖紙規定不允許(xu)焊補的缺陷。
1.10 要求打磨、酸洗及無損檢(jian)驗的鑄(zhu)件,可在訂貨技術條件中規(gui)定。其工(gong)藝和方(fang)法由雙方(fang)協商確定。
二、驗收規則和試驗方法
2.1 鑄件必須進行下列各項檢驗:
(1)化學成分。
(2)外觀質量、幾(ji)何形狀及尺(chi)寸。
(3)訂貨技術條件(jian)中規定的其它驗(yan)收項目。
2.2 化學成分檢(jian)驗(yan)
(1)每(mei)一熔次均需檢驗。兩爐(lu)或多爐(lu)鋼水倒入同一鋼包進行澆注者,可作為(wei)一個熔次。
(2)化學成(cheng)分(fen)分(fen)析的成(cheng)品試(shi)樣(yang),以鋼包中(zhong)取樣(yang)為準。也(ye)允許在鑄件上(shang)取樣(yang)。
(3)化(hua)學(xue)(xue)成分(fen)分(fen)析仲(zhong)裁方法按GB223-63《鋼鐵化(hua)學(xue)(xue)分(fen)析標準方法》進行。
2.3 機械性能檢驗(yan)
(1)當訂貨技術條(tiao)件中規定做機械(xie)性能檢驗時,則(ze)每(mei)批(pi)鑄件均應進(jin)行檢驗,每(mei)批(pi)鑄件是指經過同(tong)一(yi)熱處理爐次(ci)的同(tong)一(yi)熔(rong)次(ci)。
(2)檢驗用(yong)的(de)試(shi)樣(yang)毛(mao)坯應與鑄件同爐澆出。也允許在鑄件上取樣(yang),取樣(yang)部位及性能要求由(you)雙(shuang)方(fang)協商確(que)定。試(shi)樣(yang)形狀、尺寸(cun)及切(qie)取位置(zhi)按(an)圖1或(huo)圖2制作,也可參照GB979-67《碳素(su)鋼鑄件分類及技(ji)術條件》的(de)圖樣(yang)選用(yong)。
(3)檢驗用的(de)試樣應始終與其代(dai)表的(de)鑄件在同一熱處理爐內進行熱處理。
(4)每(mei)批鑄件(jian)采用兩個(ge)抗拉(la)試(shi)樣、兩個(ge)沖擊試(shi)樣分別按GB228-76《金屬拉(la)力(li)試(shi)驗方(fang)法(fa)》、GB229-63《金屬常溫(wen)沖擊韌(ren)性試(shi)驗方(fang)法(fa)》及GB231-64《金屬硬度測(ce)定法(fa)》進行。
2.4 晶間(jian)腐蝕(shi)傾向檢驗(yan)
當訂貨技術(shu)條(tiao)件(jian)中規定要做晶(jing)間腐蝕(shi)傾向檢驗時(shi),按(an)GB1223-75《不(bu)銹耐酸鋼晶(jing)間腐蝕(shi)傾向試驗方(fang)法》進行。
2.5 晶間腐(fu)蝕傾向和(he)機械性能等試驗(yan)項目(mu)如有不合(he)格者,允許(xu)用相同狀態(tai)的試樣加倍重(zhong)做。若再(zai)不合(he)格者,則可(ke)將該批鑄(zhu)件(jian)連同備用試樣重(zhong)新進(jin)行熱(re)處(chu)理,然(ran)后(hou)按新鑄(zhu)件(jian)要求再(zai)進(jin)行各項檢驗(yan)。
三、標志
3.1 凡重量(liang)超過(guo)15公(gong)斤的(de)鑄(zhu)(zhu)件(jian),在(zai)非加工面(mian)上(shang)應鑄(zhu)(zhu)出或(huo)標明工廠標記、鑄(zhu)(zhu)件(jian)牌號或(huo)其代(dai)號。
3.2 每批鑄件應附有符(fu)合(he)本標準的證(zheng)明(ming)書。證(zheng)明(ming)書應包括:
(1)制造廠名稱;
(2)圖號及名稱;
(3)牌號(hao)及熔煉爐號(hao);
(4)化學成分合(he)格證;
(5)熱處理規范;
(6)本標準號;
(7)訂貨技(ji)術條件中規定的其它驗收項(xiang)目的檢驗結果。

